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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ame: interim-measures-applica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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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interim-measures-application — 仲裁临时措施（财产保全/证据保全/行为保全）的申请策略、材料准备与法域协调，覆盖中国内地法院和仲裁庭临时措施的衔接
argument-hint: "保全类型 财产线索 仲裁机构 仲裁地 紧急程度 对方主体"
legal_frame: cn-mainland
last_reviewed: 2026-06-14
version: 2.0.0
risk_level: high
trigger_phrases:
  - 仲裁
  - 商事争议
  - CIETAC
  - interim measures applica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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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CN 仲裁临时措施申请策略

本Skill系统覆盖仲裁程序中的各种临时措施申请，包括中国内地法院保全（诉前/仲裁前/仲裁中）、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、境外仲裁中的法院支持保全，以及紧急仲裁员程序。核心法律依据：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3条（财产保全）、第104条（行为保全）、第106条（证据保全）`[GOV]`，《仲裁法》第28条 `[GOV]`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`[WKL]`，《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》`[GOV]`。

## 工作流程

### 第一步：临时措施类型与适用判定

**类型A：财产保全**
- 适用：防止对方转移、隐匿、毁损财产导致裁决无可执行财产
- 保全对象：银行存款、不动产、股权、应收账款、知识产权许可费、有价证券
- 法院裁定后：查封、扣押、冻结
- 申请窗口：仲裁前（诉前保全，须在法院裁定后30日内申请仲裁）或仲裁中

**类型B：证据保全**
- 适用：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（电子数据、易腐物、行政记录、视频监控）
- 保全方式：扣押、复制、固定、勘验
- 中国内地法院对证据保全的审查较财产保全更严格，要求申请人提供"证据灭失的紧迫风险"的证明

**类型C：行为保全**
- 适用：要求或禁止对方为特定行为（如不得转移资产、不得处分股权、不得提起平行诉讼）
- 中国内地法院：适用范围扩大自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禁令后，逐步适用于商事仲裁 `[WKL]`
- 香港法院：Mareva Injunction（全球资产冻结令）和Anton Piller Order（搜查令）

**类型D：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（中国内地仲裁vs境外仲裁）**
- 中国内地仲裁：仲裁庭可作出临时措施决定，但无强制执行力——需法院执行
- 境外仲裁（ICC/HKIAC/SIAC）：仲裁庭的决定一般具有约束力，但执行需法院协助

### 第二步：申请法院的选择与策略

**情境1：CIETAC/SCIA/各地仲裁委（中国内地仲裁）**
- 仲裁前保全：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/中级法院
- 仲裁中保全：仲裁机构将保全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（一般为仲裁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）
- 最高法司法解释：仲裁机构收到保全申请后5日内转交法院；法院在收到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`[WKL]`

**情境2：HKIAC/CIETAC HK（香港仲裁）**
- 适用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》（2019年10月1日生效）`[GOV]`
- 直接向内地中级法院（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）提交保全申请——无需仲裁机构的转交
- 申请材料须经香港律师认证（公证书或认证）

**情境3：SIAC/ICC等非香港境外仲裁**
- 目前无中国内地与这些仲裁机构的保全协助安排
- 策略一：通过内地独立诉讼+诉前保全方式（但需在法院裁定后30日内就同一事由提起内地诉讼，而非仲裁——与仲裁协议可能存在冲突）
- 策略二：在仲裁地法院（如新加坡高院）申请针对对方在新加坡的资产进行保全
- 策略三：在目标资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扣押（如对方在第三国持有资产）

**推荐申请法院决策树：**
```
内地仲裁？──→是──→仲裁前/仲裁中→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
           否
香港仲裁？──→是──→内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（安排下）
           否
其他境外仲裁→参照仲裁地法律→仲裁地法院/财产所在地法院双轨
```

### 第三步：保全申请材料的完整编制

**保全申请书必备内容：**
1. 申请人、被申请人身份（法人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地）
2.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证明
3. 仲裁申请已提交的证明（如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）——仲裁中保全需要
4. 请求保全的金额（不得超过仲裁请求金额）
5. 请求保全的财产线索（越详细越好——开户行+账号、不动产坐落+产权证号、股权登记的托管机构）
6. 保全的紧迫性理由（对方近期的大额转出记录、信用报告中的经营异常/失信执行/破产申请记录）
7. 事实与理由（争议基础法律关系简要陈述+违约/侵权/不当行为的初步证据）

**担保提供方式选择：**
- 保险公司保函：费率最低（保额的0.5%-2%），法院普遍接受
- 银行保函：费率较高（保额的1%-3%），法院认可度最高
- 现金存入法院保全专户：不产生额外费用但占用流动资金
- 不动产抵押（担保物）：法院可以接受但手续复杂

**担保金额的确定：**
- 一般要求不超过保全金额的30%（司法解释第5条）`[WKL]`
- 特殊：保全上市公司股份按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
- 如需保全对方全部资产而金额不确定，法院可能要求不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担保

### 第四步：保全执行与后续管理

**法院执行程序：**
- 法院裁定后一般48小时内执行（冻结银行存款/查封不动产）
- 法院向协助执行单位（银行/不动产登记中心/工商局/证券公司）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
- 冻结期限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87条）`[GOV]`：
  - 银行存款：不超过1年（可续冻）
  - 动产：不超过2年
  - 不动产/股权/知识产权：不超过3年
- 到期前7日可申请续冻，每次续冻时长与前一次相同

**保全错误的赔偿：**
- 保全申请错误导致对方损失的，申请人须承担赔偿责任（民诉法第108条）
- 常见赔偿场景：保全金额超过实际损失、保全对象错误、申请人败诉且无正当理由提出保全
- 保险保函中的保险公司可代偿

**保全解除的情形：**
-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（现金或等值财产）申请解除保全
-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
- 法院保全措施超期未续
- 仲裁请求被驳回或裁决不支持保全请求
- 双方达成和解

### 第五步：平行保全与多法域协调策略

**多法域平行保全策略：**
- 当被申请人在中国内地、香港、新加坡均持有资产时，建议"先内地、后香港、再新加坡"依次推进
- 内地法院执行最快（48小时冻结）；香港法院Mareva Injunction范围最广可达全球资产
- 注意：香港法院Mareva Injunction须充分披露（duty of 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）——须向法官完整说明对方可能转移资产的理由和已有的所有证据

**临时措施的国际协调：**
- 仲裁庭可以命令一方不得在其他法域申请保全——但中国内地法院不受仲裁庭命令约束
- 平行保全存在"过度保全"风险——保存金额应尽量等于争议金额而非大幅超出

## 输出格式

```
## 仲裁临时措施申请报告

**工作成果头部标记：** [根据场景CLAUDE.md中的角色选择]

### 一、临时措施类型判定
[推荐采取的措施类型|适用性判断]

### 二、申请法院选择
[选定法院|管辖权依据|行动路径]

### 三、材料清单与担保方案
[所需材料逐项|担保方式|担保金额]

### 四、执行时间线
[申请提交|法院裁定|执行冻结|续冻期限|到期日]

### 五、风险评估
[保全错误风险|反担保解除风险|多法域协调风险]

### 六、升级建议
[移交律师的情形]

**数据源标注：** 民事诉讼法 `[GOV]` 仲裁法 `[GOV]` 司法解释 `[WKL]` 保全安排 `[GOV]`
```

## 升级决策门

以下情形须移交专业律师：
- 需要在3个或以上法域同时推进保全
- 被保全财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且可能触发强制披露义务或收购要约
- 保全对象为金融机构存款且可能影响金融稳定
- 对方为国有企业/政府机构/国际组织——涉及执行豁免
- 申请全球资产冻结令（Worldwide Freezing Order）
- 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申请无通知（ex parte）保全——香港/新加坡法院特有
- 对方已启动破产/重整程序——可能与破产自动中止发生冲突
